张树伟:我们讨论的“产业政策”其实根本不是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6-11-16 来源:能见派

  传统能源领域竞争程度有限,各种安全、环境、社会公共目标交织,产业政策林林总总。在有效的讨论之前,关于“我们在讨论什么”的问题是需要首先明确的——

  是产业政策是否需要的问题吗?基于“市场失灵——政府介入”的基本方法论范式,这一问题的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好与坏的产业政策的探讨似乎更有价值。

  是具体产业政策设计与实施为什么失败的问题吗?成功的产业政策有,但是失败的产业政策更是多见。这一问题似乎只能是case by case的,尽管人们越来越多的总结出一般性的政策设计的关键。

  是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能力还是意愿的问题吗? 涉及到对具体产业政策制定、实施出现的问题与影响的理解,是能力还是意愿,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一理解对改善政策的效果是关键的。

  是广义上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角色的必要性吗?这无疑是更宏大与不那么容易清晰界定的命题。但是,“市场万能”与“政府组织经济”两个极端,越来越多的严肃的人开始站在中间(虽然仍旧是不同位置)。

  市场与人们行为的金融化与非理性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的角色无疑需要超越产权界定、合同履行监督、宏观经济稳定等传统职能。

  这一点似乎具有越来越大的认知影响力。次优的产业政策(可能带来效率损失、寻租、技术路线风险),相比“什么也不做”的放手,孰优孰劣,也存在伦理价值方面的争议。

  基于以上的认识,本文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扩大市场份额为例,探讨理论上产业政策是否需要,以及我国目前能源领域广泛的政府干预(以政府规划、通知、规定为主要形式)是否为产业政策,以及应该如何改造的问题。

可再生发展各阶段存在广泛的市场失灵

  便宜的能源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是结构变化的趋势,而清洁低碳目前还不足够便宜,因此实现这方面的目标无疑是个艰巨的任务,需要合适与成本有效的政策工具,它还远远不是趋势。

  理论上讲,覆盖全部经济部门的污染定价政策永远是解决环境外部性(市场失灵的一大领域)的最优政策工具。但是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无疑面临着其他众多的市场失灵。

  首先是研究与开发(R&D)阶段的私人回报低于社会回报的问题。经济学界给出的药方往往是通过专利与产权制度来界定所有权。但是,现实中,往往这种界定由于法律、科研人员流动、跨国投资等原因,是非常不充分的。

  在技术的扩大应用阶段,可能也存在诸如“网络经济”、“技术外溢”方面的市场失灵。足够的基础设施,与足够的需求方面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困境,造成先进技术进入市场的“死锁”,存在着“低水平均衡”的可能性。

  这些市场失灵是所有的先进技术进入市场都会面对的。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情况可能尤为突出。从消费者角度看,电是高度均一标准化的商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区分消费的到底是火电还是水电。

  来自不同类型电源、不同地区的电力,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可以充分替代的。人们会因为特斯拉(Tesla)酷会购买特斯拉,但是电力市场基本是价格竞争,不存在偏好、质量、习惯等方面的区别。而恰恰只有这些区别,有可能自主打破这种新技术进入市场的“死锁”。

产业政策可能是纠正某些市场失灵的“最优政策”

  一个理论上的命题是,不同的能源环境政策,着眼于不同的目标,解决不同的市场失灵(比如环境污染、温室气体排放、技术锁定等),需要不同的政策工具去实现,不存在“万金油”政策。

  一项政策的力度对某个失灵是“最优”的,可能意味着对其他失灵的不足或者过度纠正。因此,组合政策往往是最优的,政策的力度既取决于目标的松紧程度,也取决于彼此之间的互动影响。

  由于技术锁定效应的广泛存在,政府介入,在产业初期进行补贴,来创造一个长期的市场需求,以启动投资是为数不多的选择。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的作者之一,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达荣·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近年的几篇探讨技术进步与气候变化问题的理论文章,就是关于这些组合政策应该如何组合,去实现社会最优的模拟的。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政府存在的其他战略诉求,产业政策有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败或者问题,但是比起“什么也不做”造成死锁的巨大可能,其结果可能还是对全社会有益的。德国波茨坦大学教授Kalkuhl2012年的文章展示了这样一种情景。

 我国大部分的能源规划与政府文件规定不是产业政策,而是试图去组织或者控制市场

  过去的能源规划与政府对行业的“指导”与管控(通常以政府规定或者通知的形式),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自身的一套方法论,甚至是语言范式与修辞。

  典型的就是对各种电源发展的抽象形容词界定(比如煤炭要优化、这个要大力、那个要积极、其他要审慎)、对地区与能源品种的所谓“定位”(比如能源基地建设),对给定需求的供给方案的安排(比如2020年需求多少是个“盘子”)与控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层面,那么就是各种能源项目的结构、布局与时序等。

  这种范式很像“战场指挥官”或者“交通警察”,具有“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本领,所以也有“全国一盘棋”一说,而缺乏作为集体目标所必须的机制去激励相容的实现。

  这些内容在笔者看来,似乎并不属于产业政策的范畴,而是试图在组织或者控制市场,取消独立市场主体的决策权,伴随着巨大的扭曲与缺乏足够依据的干预。它可能存在着多种问题。

  问题之一,是政府设计的“定位”可能与相关利益群体的激励严重不相容。没有地区与能源品种甘愿被“定位”为限制发展区,煤炭也不会愿意被“定位”为“落后的能源”。这也是形容词之所以抽象的原因。

  如果没有对规划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潜在的“利益冲突”(critical competing interest)的有效考量,那么规划就无法得到预期的结果。不考虑这种利益冲突,规划执行必须遇到强烈的反弹,“墙上挂挂”。

  目前,多数能源项目的审批职权已经下放到省政府层面,对于各地方寻找适合自身的电力供应成本更低的方式,具有积极作用。

  问题之二,是规划的目标与行动的正当性,不具有明确的价值标准 。典型的就是“能源基地”的设计。成为“能源基地”与正常的地区经济发展与贸易相比,有任何区别?

  战争是存在各种基地的,比如“粮草基地”,“能源基地”,那是因为战争具有唯一的价值标准——前线取胜。前线取胜意味着一切,如果失败了,那么所有的投入就全打了水漂。所以,保证前线成为了唯一的追求目标。

  但是经济的发展显然不是这样,经济发展讲究的是质量、效率与发挥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

  能源富集地区发展能源产业是禀赋优势。一个地区不需要成为另外一个地区的“基地”。一个地区即使需要通过大量的进口与调入满足自身的能源需求,也不需要并且在道义上也不能把任何其他地区变成“基地”。

  此外,通过说明政策的有效性,从而论证政策合理性的做法仍大量存在。政策的合理性(比如任何政策都是有成本的,政策的合理性不在于是否有效,有收益,而在于是否收益大过了政策成本)、合法性(无追溯、刑罚对应、奖罚适当等)的论证仍旧在很大程度上缺失。

  问题之三,是规划面临不确定性的宏观经济环境,各种设定并不具有时间空间的稳定性。

  比如因为水电能减排、发电成本低(并不必然意味着用电成本低,比如外送2000公里),所以是“好”的;“好”的就要“积极发展”;积极发展意味着克服各种困难也要大力开发、使用。

  在这种思维方式的作用下,很容易对“好”的奖励过度,而对所谓“坏”的惩罚过度。这本质上是对连续问题的“二值简化”,产生了结论与逻辑上的错误。再如对处于学习阶段的风光的支持力度(补贴的理由在于下降潜力,这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下降的设计,完全不体现除了时间之外的其他任何变量,在短期内就会与现实的发展出现不一致,而导致执行困难。

如何消灭“战场指挥官”型的规制范式,大幅缩小产业政策的范畴

  要消灭这种“战场指挥官”的产业规制范式,以下的工作似乎是必须的:

  明确规划的编制范围。完全市场竞争的领域的规划没有必要。只有存在外部性的领域才需要编制规划,包括负的外部性与正的外部性。

  前者比如大气污染的不同区域间的联防联控,以及世界各国对各方面影响巨大的大水电与核电项目的政府审批控制;后一个比如电网/油气管网的主干网走向设计与连通等。这将有利于形成一个更加规范与更大的市场,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显性处理不确定性。从全社会与政府公共政策视角,“2020年的电力需求是多少”,这甚至就不是一个正确的问题(当然,对市场中的企业,这是有意义的,因为企业的投资决策,需要选择并承担风险。这属于视角不同范式不同的问题)。

  能源与经济系统都是开放的系统,人们的行动与政策的作用永远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个系统不具有可预测性,而具有可塑造性。这种不确定性需要显性处理,建立更具有弹性的发展适应体系。

  制定更有弹性的目标与政策。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总量控制型”为代表的“命令-控制型”政策都是差政策,不具有随时间与信息增加调整的灵活性,不具有合理的政策工具来实现与严格对应,很容易一刀切,不易操作或者操作过度。结构性政策与强度型政策更好,但是要解决“连续区间”上设定的问题。

  有了这些改变,有望进一步建立规划的“非强制性”与公共品属性。通过维护市场开放性的基本特征、实现“通过竞争实现市场平衡与利益划分”的基本功能,从“社会规划者”范式成为公共品,对能源系统的各利益主体的分散决策,提供信息、市场基础设施等协助。

  市场在此基础上,通过竞争机制,发挥“统筹”、“协调”、“利益分配”的基本功能。而相关的市场设计、运行模拟、目标实现路径等研究工作,将更好的服务于行业发展与企业决策,而不是政府控制。

  总之,基于我国目前的能源行业现状,相比于纠正市场失灵,以及更加细致审慎的进行产业政策设计,如何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扭曲,特别是限制竞争与组织市场的冲动,还市场主体以独立决策权,仍旧是重要并且迫切的。

  以上内容,权作一个更广泛讨论的引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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