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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表被接反,男子家少收电费2万元,供电局起诉要回

法治进行时 发布时间:2022-12-06 16:28:42
  “你们接错了线,算错了账,凭什么我来承担?”贵州遵义,老魏家的电表被供电局接反,少收电费20000余元,老魏被供电局告上法院。

  老魏手头有些闲钱,3年前,他投资购买的门面房交房后,老魏就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用电,随后,门面房也顺利地租了出去。

  3年后,供电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老魏商铺的电表存在反向有功走字的情况,经过核实,发现当年施工时,把电表的进出线接反了。

  供电部门计算以后,认为商铺半年的用电量是898度,月平均用电164度,供电部门通知当时承租商铺的程老板,要求他按照一年的用电量补交电费。12个月共1968度,应补交电费1118.69元。

  补缴的电费不多,程老板就没有和房东老魏商量,自己掏钱补交了这1000多元,在故障确认单上签字的是程老板的妻子,供电局也给他们出具了发票,发票上的户名自然是房东老魏。

  可是,供电部门对于商铺再次进行了筛查,认定因为接线错误,反向有功走字的电量是35735.81千瓦时,按照每度0.6207元计算,老魏应该补缴20000多元的电费,但老魏仅仅补交了1138.88元,还有21042元的电费没有交。

  供电部门与老魏多次协商,但老魏认为,接线错误是供电局自己造成的,补交1000多元的电费也是供电局通知的,不同意继续缴纳。

  于是,供电局起诉了老魏,要求他补交剩下的20000多元。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本案中,由于供电的户头是老魏,而补交1000多元电费的是租房程老板,这就涉及一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程老板有没有权利代理老魏欠缴电费的事宜?

  如果程老板没有代理权,就在补缴的单据上签字,可以认为其签字和补缴1000多元的行为无效,供电部门就表示,老魏没有委托过程老板代理,程老板的行为无效,可以认定没有和老魏进行过协商,其有权要求老魏补缴电费。

  但是,按照民法典172条的规定,程老板的行为叫做“表见代理”,意思是说从表面上看起来,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实际使用商铺的是程老板,供电部门也是一直和程老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后,也是程老板补交了1000多元电费。

  虽然老魏没有对程老板进行过授权,但是程老板实质上实施了代理行为,形成了“表见代理”,供电部门在协商过程中,是应该有理由相信程老板具有代理权的,程老板夫妇的行为可以代表老魏,对于老魏来说是有效的。

  因此,可以认定,供电部门和老魏之间已经就补交电费进行过协商,程老板向供电局补缴的电费有效。

  本案涉及到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证据。供电局主张1000多元是补缴的部分电费,还有2万多元电费没有缴纳。但现有的证据证明,供电部门作出的电能计量装置故障确认单上,只载明了故障情况是接线错误,应补电量是1968度,并没有30000多度的记录,更没有需要补交20000多元的记录。

  从举证的原则上来看,供电局应该拿出证据,证明当时协商的只是部分电费,如果没有证据,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法院根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决定对于供电局要求老魏支付21042.35元电费,并且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驳回供电部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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