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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相关财政资金管理 切实推进氢能产业发展

能源发展网 发布时间:2022-10-19 00:00:00

《武汉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对培育氢能龙头企业、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加氢站建设、氢能项目技改投资等方面给予补贴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规范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推进武汉市氢能产业加快发展,近日,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武汉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用于指导《意见》中培育氢能龙头企业、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扩大氢能产业投资等任务中所涉市区共担财政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鼓励各区加大对氢能产业的支持力度。区级另行给予支持的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各区对主导制(修)定氢能产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给予的奖励资金,由各区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同时,《办法》强调,申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收回已获得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自2022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从6个方面提出支持奖励标准。第一,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对于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武汉市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按照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含)以上超额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二,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标准。对武汉市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燃料电池车型,按照每销售5辆一个阶梯给予奖励。其中,乘用车车型每5辆奖励15万元,单个车型600万元封顶;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车型每5辆奖励30万元,单个车型60万元封顶;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车型每5辆奖励100万元,单个车型100万元封顶。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个,其他车型不超过10个。

第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制加氢一体站站内制氢设备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根据年度加氢量,按照15元/千克~3元/千克逐年递减的标准补贴,每年度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五,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应用奖励标准。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总分,再根据汽车、叉车和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每分给予20万元奖励。

燃料电池汽车奖励资金分两次申报,在车辆注册登记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车辆累计完成2万公里纯氢行驶里程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燃料电池船舶奖励资金分两次申报,在船舶注册登记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船舶累计完成1万公里纯氢航行里程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燃料电池叉车奖励资金分两次申报,在购买叉车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叉车累计完成1000小时纯氢工作时长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第六,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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