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征求对<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改的意见》,拟放宽领取条件,满足“2021年6月1日以来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即可。
以下为原文
关于征求对《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改的意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要求,我局拟修改《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嘉经信技装〔2022〕4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嘉经信技装〔2022〕4号)第二条“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的第二部分:补贴车辆为2021年6月1日以来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并承诺在嘉兴参与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应用城市群四年示范期内(以下简称“示范期内”)不得迁出我市。修改为:补贴车辆为2021年6月1日以来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现在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6日前反馈。(联系人:杨嘉斌,82521217;邮箱:457700641@qq.com;传真:82521891)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0月10日
来源: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