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政策解读

作者:伍梦尧 发布时间:2017-01-09 来源:中国电力报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近日,《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

  为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通知》,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文件进行了解读。

  问:请简单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的总体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开展试点改革,就此拉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大幕。

  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一系列电改配套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均要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项目业主)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创造条件。

  《通知》出台的目的是按照电改及配套文件,以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如何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出台具体细则,指导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尽快开展许可证颁发的具体工作。同时,《通知》也有利于规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许可审查工作,把好风险关口,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安全、高效的社会条件。

  问:为什么要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答: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同一范围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因此需要通过电力业务许可证来明确企业的配电网运营范围,避免出现复杂的交叉供电和重复建设问题。二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要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义务,要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因此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对其财务能力、主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及工作经历、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等方面设立必要的准入门槛,确保在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的同时,用户用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也能得到保障。

  问:如何划定配电区域?

  答:《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就已明确,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之前,如果存在配电区域交叉、配电区域界线模糊、配电区域存在争议等情况,应当予以明确划分。

  因此,《通知》明确配电区域有争议的,应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配电网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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