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邀请了各方面的八位代表,参加“精简和规范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事项申报材料听证会”,讨论要不要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准跨省电网项目的一些前置要件取消。国务院审改办的领导也参会。因为返程航班取消滞留北京,就利用这个时间把我的发言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投资项目为什么要政府监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普通的企业投资是不需要政府实施投资监管的。需要政府监管的,要么涉及到公共利益,比如药品生产;要么涉及到基础产业,比如钢铁或铁路;要么是国家安全,比如武器生产;或者涉及到垄断行业,比如电网、油气管网,等等。
二、政府监管企业投资的什么内容
政府对企业的投资监管分为社会性监管和经济性监管。社会性监管包括诸如用地、环保、健康、安全等等社会公众利益。因为电网是自然垄断,电网投资都要进入输配电价,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还要进行经济性监管,目的是促进电网企业控制投资规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遗憾的是,当前我们的电网投资监管侧着社会性监管,对电网投资的经济性监管十分薄弱。
说明:本文把政府各部门对企业投资的管理行为统称为“投资监管”,把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的监管行为称为“投资核准”。
三、各司其职还是互设前置
实际上我们稍加推敲,没有取得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输变电项目的投资规模没法确定,环评也是一样的。如果前面提到的这些环节没有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得不出评估意见。有些环节之间形成的前置是客观的,也是必要的。
但长期以来,投资主管部门都习惯把其他部门的“投资监管”环节作为自己对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核准”的前置条件,潜意识里认为这样也是履行“投资核准”的职能。其实不然,既然规划、国土、社会稳定评估都有具体分管的职能部门,为什么投资主管部门还要“多此一举”设置为“投资核准”的前置呢?这是一个逻辑问题,需要转变观念。近年来中央简政放权精神的贯彻,这方面有很大改观。但这个改变是工作实践层面的,没有上升到政府监管的理论认识高度。
四、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哪儿
其实,这么多年来,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核准,也即经济性监管的定位认识是不清晰的。这么多年来,我们没有一个成文的法规,甚至对投资核准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定义。这就是我们上上下下,从中央到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核准管理无所适从的根本原因。
各级发改委,具体是各级能源局,是电网的行业主管部门,首先需要对电网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必要性把关,这是规划阶段。投资核准则应该重点放在投资规模、投资成本和投资效率。否则,等一切矛盾都要传导到价格部门,木已成舟,一切也都晚了。加强电网投资的经济性监管,对电网规划和投资核准的法规建设刻不容缓。
五、简政放权既要精简更要规范
作为国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该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思考简政放权的内涵。精简的是那些本就有职能部门的前置环节,但更重要的是,规范和完善企业投资的经济性监管内涵。首先是规划阶段的必要性,接着是投资核准阶段的经济性,然后是投资实施后的效率考核,最终实现科学规划、合理投资规模和投资成本,高效的投资进入电价,把电网投资的经济性监管形成一个闭环。
六、切忌片面追求投资核准的时效
在科学规划布局、周密论证技术方案和审慎投资决策面前,项目投资核准环节的时间长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作为企业投资核准的职能部门,要始终牢记公共利益摆在首位,不能被企业实现投资的诉求所左右,甚至出现企业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片面追求项目核准的时效。企业也不能把项目投资前期过程中多个环节客观需要的时间投入,都归结到投资核准环节上来。政府和企业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福利的改善,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七、小结
所以,要尊重客观存在的前置,要精简的是人为把其他职能部门投资监管作为投资核准的前置。同时,投资主管部门要规范电网投资核准的经济性监管环节。最终做到,“各司其职,各安其位”,“不在其位,不谋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