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明确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 有望与利好政策共振

发布时间: 2016-04-20 来源:中国工业报

  国家发改委近日批复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发改委在批复中要求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备用容量市场增加火电机组调峰积极性。

  明确消纳空间

  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是指通过扩大用电需求、完善输配电价政策、促进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根据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各省将因地制宜,通过扩大用电需求、完善输配电价政策、促进市场化交易等多种方式,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其中,甘肃省提出将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机制,建立有偿调峰机制以及可再生能源优先交易机制。在优先交易方面,将安排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同等竞价条件下优先开展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通过现货交易和中长期交易,丰富交易形式,及时组织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年度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参与直接交易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

  内蒙古提出,为保障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十三五”期间将根据电网实际接纳能力与负荷增长速度确定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目标,稳步推进;到“十三五”末期,蒙西电网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保持在2000小时,光伏保持在1500小时;蒙东电网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保持在1800小时,光伏保持在1400小时;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要有明确的消纳方向和空间。同时,结合全区发、用电供需形势,建立政府控制可再生能源过快发展协调机制,抑制风电、光伏发电新建规模、速度,优先解决富裕装机容量,确保可再生能源与常规电源协调,发电与用电协调。

  吉林省则提出,将通过电力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配电网、电能替代试点、电采暖试点等多种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力争年均增加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能力105亿千瓦时。

  政策利好共振

  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是解决当前严重弃风、弃光现象的大胆探索,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创新机遇。在经历了长达六年的等待之后,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于近日迎来了关键的利好政策,即《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资料显示,2010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曾经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将制定具体办法。但这一关键的具体办法长期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直到去年年底,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询意见。

  能否解决好弃风、弃光和弃水问题,既是新一轮电改的重要内容,更是衡量能源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虽然当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已降至64%,但目前仍是主力能源,短期内过分消减不现实。2014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中,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占总发电量比例是23.2%,2015年,非水能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在电力消费中占比不超过5%。

  根据《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其中,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5亿千瓦左右;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左右;地热能利用规模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但是,分析人士认为,横亘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面前的弃水、弃风、弃光痼疾一直难以根治。受于汛期降水较为集中、外送通道能力不足、用电需求增长放缓、供热机组调峰能力有限等因素制约,大量本可以利用的水能、风能、光能被弃用。此次就地消纳试点的启动和《办法》的出台有望形成合力,极大缓解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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