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了重点地区新能源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这是我国首次划定重点地区新能源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通知》作为落实今年3月24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核心措施,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提供了具体措施和手段。”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通知》既能解决燃眉之急,更能深化电力改革、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市场机制。”
据悉,当前“弃风、弃光”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弃风电量达到339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80亿元;全年累计弃光电量为46.5亿千瓦时,“弃光率”12.6%。今年一季度,全国弃风情况愈发严峻,弃风电量达192亿千瓦时,同比增加85亿千瓦时,超过去年弃风总量的一半,平均弃风率26%,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三北”地区平均弃风率更是逼近40%。
明确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
《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限电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项目按四类风资源区分别核定。其中,在I类资源区中,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为2000小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为1900小时。
在II类资源区中,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为1900小时;河北张家口地区为2000小时;甘肃省嘉峪关市、酒泉市为1800小时。
在III类资源区中,甘肃省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为1800小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为1800小时;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为1800小时;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为1900小时;宁夏地区为1850小时。
在IV 类资源区,黑龙江省其他地区、吉林省其他地区为1850小时和1800小时,辽宁为1850小时,山西省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为1900小时。
对于“弃光”严重的地区,《通知》也明确了两类资源区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其中,在I类资源区中,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为1500小时。
在II类资源区中,青海除 I 类外其他地区1450小时;甘肃除 I 类外其他地区,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均为1400小时;新疆除 I 类外其他地区为1350小时;黑龙江、吉林、辽宁和陕西榆林、延安为1300小时。
“这次核定公布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基本保证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秦海岩说,“《通知》也再次强调了,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取发电权。”
据了解,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政府部门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作出适时调整。
未达最低保障不得新建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确定主要适用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对于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通知》明确,对未列入《通知》附表的省(区、市)应根据资源条件按照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各省(区、市)“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通知》要求,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对于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的补偿由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计算补偿金额,同时确定补偿分摊的其他电源机组,完成对风电、光伏项目的限电补偿工作。
多位风电企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如果能够执行到位,对缓解“弃风、弃光”会起到很大作用,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政策在地方能否得到贯彻执行。“能源局派出机构是否敢于监管和考核?各级地方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能否积极主动贯彻实施?只能说,效果有待观察。”
“2015年,甘肃风电利用小时数为1184小时,新疆为1571小时,今年的情况更不乐观。”西北地区一家风电企业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根据政策,两地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为1800小时,实际数据与保障性收购数据之间差距不小,实现保障收购难度很大。”
为此,《通知》强调,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