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着力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用能。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点保障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及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网络安全等基础产业合理用能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支持一批数字基础设施项目用能,全力推动数字经济实现倍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7.切实保障四大建设用能。聚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重点保障大湾区核心区、大花园绿色产业、大通道三大通道和四大枢纽建设以及大都市区数字经济、科创、金融等合理用能需求,扶持一批省重点保障的战略性项目用能,服务保障好四大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8.全力保障居民合理用能。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居民生活用能放在增量能源配置的首要位置,充分保障居民生活用能的合理增长及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能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将全省有限增量用能和腾出的用能空间优先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全省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配置新经济领域,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突出“四个重点”,削减煤炭用量
2018-2020年我省煤炭消费总量年度控制目标为:坚持统调电煤省级统筹、地方耗煤属地负责的原则,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按持平略下降、累计削减2%、累计削减5%的比例削减,并据此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落实到基层。
9.淘汰落后用煤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发布的落后用煤设备目录,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一是淘汰燃煤锅(窑)炉。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完成871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窑)炉的淘汰。二是关停煤气发生炉。全部关停一段式和直径1.98米以下固定煤气发生炉,2018年淘汰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473台煤气发生炉。三是整治工业炉窑。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严格实施工业炉窑能耗标准,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同时,严格耗煤项目准入,严禁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见表2)(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表2 2018-2020年设区市淘汰落后用能设施计划表
10.减少原料(工艺)用煤。以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减少直接燃烧、炼焦用煤及化工原料用煤。到2020年,钢铁行业通过外购焦炭等方式逐步削减原料用煤,省内水泥熟料生产逐步由省外生产熟料替代。鼓励化肥等生产工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1.合理控制统调电厂用煤。统筹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合理确立全省用电总量,有效控制燃煤电厂发电用煤。一是通过全力增加区外来电、提高天然气发电比例、加快非化石能源发电行业发展、加强发电煤质管理,实行设区市用电总量管理等,控制发电用煤总量。2018年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耗用原煤控制在7880万吨以内,较2017年削减煤炭用量260万吨以上。二是全力争取省外来电,提高“外电入浙”比例。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深化省间电力合作,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外来通道能力,增加皖电东送、宁东机组、福建核电等送电量,增加的购电成本纳入全省电价盘子统筹。三是千方百计争取增量气源,提高天然气机组发电量。进一步加大上游管道气和LNG资源组织力度,保障发电用气需求。调整现行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政策,充分发挥现有天然气机组发电能力,通过调整电价合理疏导天然气机组增加发电的成本。四是实行设区市全社会用电总量管理。根据全省电力电量供应能力,设立各设区市全社会用电调控目标。各设区市全社会用电调控目标与控煤目标可按一定比例折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12.压减自备电厂发电用煤。逐步将全省现有地方抽凝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为背压供热机组或关停。2020年底前,每家企业最多保留1台燃煤抽凝自备机组,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现关停整合。各设区市供热用煤量(含统调供热)控制在2017年水平,所需供热用煤增量由设区市通过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平衡。(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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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着力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用能。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点保障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及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网络安全等基础产业合理用能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支持一批数字基础设施项目用能,全力推动数字经济实现倍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7.切实保障四大建设用能。聚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重点保障大湾区核心区、大花园绿色产业、大通道三大通道和四大枢纽建设以及大都市区数字经济、科创、金融等合理用能需求,扶持一批省重点保障的战略性项目用能,服务保障好四大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8.全力保障居民合理用能。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居民生活用能放在增量能源配置的首要位置,充分保障居民生活用能的合理增长及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能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将全省有限增量用能和腾出的用能空间优先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全省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配置新经济领域,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突出“四个重点”,削减煤炭用量
2018-2020年我省煤炭消费总量年度控制目标为:坚持统调电煤省级统筹、地方耗煤属地负责的原则,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按持平略下降、累计削减2%、累计削减5%的比例削减,并据此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落实到基层。
9.淘汰落后用煤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发布的落后用煤设备目录,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一是淘汰燃煤锅(窑)炉。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完成871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窑)炉的淘汰。二是关停煤气发生炉。全部关停一段式和直径1.98米以下固定煤气发生炉,2018年淘汰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473台煤气发生炉。三是整治工业炉窑。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严格实施工业炉窑能耗标准,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同时,严格耗煤项目准入,严禁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见表2)(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表2 2018-2020年设区市淘汰落后用能设施计划表
10.减少原料(工艺)用煤。以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减少直接燃烧、炼焦用煤及化工原料用煤。到2020年,钢铁行业通过外购焦炭等方式逐步削减原料用煤,省内水泥熟料生产逐步由省外生产熟料替代。鼓励化肥等生产工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1.合理控制统调电厂用煤。统筹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合理确立全省用电总量,有效控制燃煤电厂发电用煤。一是通过全力增加区外来电、提高天然气发电比例、加快非化石能源发电行业发展、加强发电煤质管理,实行设区市用电总量管理等,控制发电用煤总量。2018年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耗用原煤控制在7880万吨以内,较2017年削减煤炭用量260万吨以上。二是全力争取省外来电,提高“外电入浙”比例。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深化省间电力合作,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外来通道能力,增加皖电东送、宁东机组、福建核电等送电量,增加的购电成本纳入全省电价盘子统筹。三是千方百计争取增量气源,提高天然气机组发电量。进一步加大上游管道气和LNG资源组织力度,保障发电用气需求。调整现行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政策,充分发挥现有天然气机组发电能力,通过调整电价合理疏导天然气机组增加发电的成本。四是实行设区市全社会用电总量管理。根据全省电力电量供应能力,设立各设区市全社会用电调控目标。各设区市全社会用电调控目标与控煤目标可按一定比例折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12.压减自备电厂发电用煤。逐步将全省现有地方抽凝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为背压供热机组或关停。2020年底前,每家企业最多保留1台燃煤抽凝自备机组,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现关停整合。各设区市供热用煤量(含统调供热)控制在2017年水平,所需供热用煤增量由设区市通过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平衡。(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