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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引导”, 推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2-06-22 09:36:13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国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攻坚期。面对新的机遇和新的历史使命,可再生能源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十四五”期间将逐步成长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能源。由于部分非化石能源技术受开发资源条件、开发建设周期和应用场景等因素制约,可开发利用的规模有限,以风电、光伏为主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成为落实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庄严承诺,及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目标,实现对化石能源的加速替代,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实现路径。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是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核心指标体系,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和消纳的重要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文)的制度要求,2019年以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逐年下达当年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在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基础上,提前一年发布预期性指标,给予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的各市场主体更加明确的预期,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新机制新举措指导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的发展。
“十四五”“十五五”期间,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需要保持合计年均1亿千瓦以上的大规模发展,以持续快速地推动能源供给侧清洁化、低碳化发展。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提出“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2022年5月,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科学合理设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长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衔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面对新形势,笔者认为,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需要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在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引导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引导可再生能源省间交易、引导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方面的“四个引导”作用。
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一是坚持目标导向,按照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发展的原则,将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地方,压实地方风电、光伏发展责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持续加快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二是坚持约束和引导相结合,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评价考核,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核力度,推动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约束力。三是充分利用预期性指标,指导地方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项目储备和规模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与各地区保障性并网规模衔接,明确各地区开发建设与消纳利用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全过程指导。
引导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一是国家层面消纳责任权重逐年提升,依据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占比25%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国家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要求,推动最终目标实现。二是鼓励地方将各省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与省内能耗“双控”政策实施、用能价格、绿电交易等充分衔接,推动考核体系向终端电力用户延伸,加强市场主体考核力度,进一步落实工商业用户等相关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完善针对自备电厂等市场主体的考核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推动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指标。三是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衔接,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配套完善消纳权重相关机制,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引导可再生能源省间交易。一是各省级政府以及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的责任权重逐年提升或保持,并逐渐缩小地区间消纳责任权重差距,体现新能源消纳责任共担的理念。二是送受两端省份消纳权重指标的制定应与国家规划充分衔接,将规划明确的各省区新能源、水电发展目标,省间通道规划输送电量和可再生能源占比,受端省区市分电比例,通道建设时序,资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等作为重要边界条件,分解提出各省区市逐年权重目标。三是完善跨省区市网对网送电的可再生能源认定标准,优化跨省区市可再生能源交易的差异化价格机制,提高送受端省份开展可再生能源交易的积极性。四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完成情况的经济奖惩考核机制,提高受端地区外来电的积极性,保障跨省区市电力交易足额执行。
引导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一是完善使用绿色电力证书补充替代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考核认定规则,将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作为消纳权重考核的核心补充方式,明确绿证作为绿色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唯一标识,拓展绿证核发范围。二是将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省级消纳权重核算体系,电力市场主体购买当年度绿证计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三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与电力交易、碳交易的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尽最大可能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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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目标完成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的通报》显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较好——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值为29.4%,同比增加0.6个百分点,与2021年国家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持平;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值为13.7%,同比增加2.3个百分点,超出2021年下达的最低非水消纳责任权重0.8个百分点。
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诸多里程碑式的新成绩。首先,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稳步扩大。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0.6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4.8%。其中,水电装机3.91亿千瓦、风电装机3.28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3.0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3798万千瓦。
其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实现稳步增长。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4853亿千瓦时。其中,水电发电量13401亿千瓦时、风电发电量6556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量3259亿千瓦时、生物质发电量1637亿千瓦时。
另据悉,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明确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即到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33%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达到1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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