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公布《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综合多方反馈意见,决定对该办法不做修改。
详情如下:
关于公布《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通过苏州高新区网站(.cn/)民意征集栏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本办法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收到个人和企业邮件反馈意见各1份。
(一)个人主要反馈意见为:(1)本办法涉及审批部门偏多,有住建、发改、环保等部门,建议根据放管服方针,不宜再对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增加行政审批,如必须,建议将发改、环保等部门关于分布式光伏的职能都一站式合并到住建部门;(2)建议不要强制要求聘请“监理单位”;(3)建议在大运河风光带以及太湖沿线区域可应用BIPV;(4)支持辖区内新能源企业优先参与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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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主要反馈意见为:建议关于相应资质具体要求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要求执行。
二、对本办法修改情况
(一)对于个人反馈意见:(1)根据苏州市苏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苏府办[2022])68号)文件要求,将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条要求,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备案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0条,其他光伏发电需要进行环保登记备案。目前,高新区立项备案和环保登记备案均可直接网上办理,无需企业跑路,且住建、经发、环境部门均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有一站式服务窗口。(2)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要求,承担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监理单位并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3)本办法要求在大运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边区域,应谨慎布置光伏设施,并未禁止设置光伏。(4)该建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二)对于企业反馈意见:国家能源局的这个文件属于国家相关规定,正式发布后可以参照该文件要求执行。
综上,对本办法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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