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为推进全省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加快投产,要求已在发改委备案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开工、尽早投产。
对于项目取得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项目是否开工建设,以项目是否已开展光伏组件桩基施工为主要标准。如项目备案后1年内仅部分开工,保留开工部分的指标规模,其余未落实用地等建设条件而无法开工的部分取消相应指标规模。
原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3〕2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能源企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以来,我省开展了集中式光伏发电申报和开发建设工作,各有关能源企业积极参与,目前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项目仍存在用地落实困难、项目建设缓慢等情况。为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推进全省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加快投产,现将“十四五”期间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已在我委备案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开工、尽早投产。
二、按照我委2021年度、2022年度集中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工作要求,项目取得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项目是否开工建设,以项目是否已开展光伏组件桩基施工为主要标准。
三、请2021年以来在我委备案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除已全容量并网的项目外),于2月10日前向我委书面提交有关说明和承诺,包括项目开工时间、投资情况、用地落实情况、电网接入条件情况、投产时间和规模。对于满足相关时限和条件要求、工期合理的项目,我委据此跟踪调度项目。
四、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用地落实困难、备案1年内未开工或未全部开工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向我委主动申请取消相应的备案规模。如项目备案后1年内仅部分开工,保留开工部分的指标规模,其余未落实用地等建设条件而无法开工的部分取消相应指标规模。属地市县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清理、取消意见的,取消相应的指标规模。
五、我委将实施项目月跟踪调度和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现场督促工作。项目业主应按月如实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已开工的项目要在合理工期内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具备并网条件、投产。我委将根据全省光伏项目清理情况和电力建设需求,研究2023年启动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或竞争性配置备案工作的必要性和时间。
六、请海南电网公司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及时并网,加快建设光伏配套接入变电站和线路工程。对具备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办理并网手续。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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