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山市发改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其中:用户个人利用自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个人项目备案;租赁他人产权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非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工商企业项目备案。
《意见稿》指出,以下8种情形禁止安装光伏:
1、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5、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7、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8、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文件原文如下:
来源:京山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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