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 及并网管理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 优化我市能源结构,积极服务可再生能源科学有序安全发展,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发
展,实现分布式光伏与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匹配,提升分布式光伏 安全管理水平。
二、项目申报方法和流程
( 一)自然人(户用) 分布式光伏项目
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应通过山东省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线上 办理备案手续,再由户主( 自然人) 持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到 市供电公司各供电营业厅办理并网申请。
( 二)非自然人(企业) 分布式光伏项目
光伏项目投资方或委托人应通过山东省在线审批监管系统 线上办理备案手续 ,再到市供电公司各供电营业厅办理并网申 请,供电公司答复接入电网的原则性消纳意见后,到市发展改革 局办理光伏平价上网项目确认名单。
1. 到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
(2 )相应施工资质复印件(若委托第三方施工,需提供委 托施工合同) 。
(3 )土地、房屋产权合法性支持文件(若场地属于租赁性 质还应提供租赁协议) 。
(4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需 核准项 目)。
2. 到市发展改革局办理光伏平价上网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 门要求,县级发改部门只负责400KW 及以下光伏平价项目确认 工作)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按附件模板,胶装成册)。
( 1 )填写《 曲阜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评价上网申 请表》 加盖公章并签字;
(2 )签署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不需要国家补贴承诺函加 盖公章并签字;
(3 )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的原则性消纳意见复印件加 盖公章并签字;
(4 )项目备案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并签字;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 )项 目法人( 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加盖公章;
(7 )土地、房屋产权合法性支持文件,场地协议复印件加 盖公章(房产证、土地证,双证必须齐全并将原件带来备查,若
场地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协议) 。
三、规范备案审批制度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自然人( 户用) 和非自然人(企业)申 请的光伏发电项 目,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备案和公示,供电公司建立可用容量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 公示,对接入受限的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配电网技术导则》 (Q/GWD10370-2016 ) “分布式 电源接入时应综合考虑该区域 已接入的分布式电源情况”的规 定,为确保分布式电源接入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安全 运行,对于无法满足分布式光伏接入消纳能力的地区,暂停备案 服务,供电公司加快进行电网配套改造建设,提升分布式电源消 纳能力后,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局,重新发起备 案审批流程。
光伏项目投资人要对提报的光伏项目建设地址、房产性质、 并网规模等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 和欺瞒行为,将不予备案并网,已经备案的由市供电公司及时告
知审批部门给予撤销备案,供电公司不予并网,并列入信誉黑名 单管理。
四、项目验收和并网要求
1. 安装主体屋面的合法性由开展居民光伏业务的企业负责, 不得在违章建筑上和不符合安全条件屋顶上安装光伏组件。
2. 光伏建设企业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申请并网验收必须在房
屋新建(修缮) 完毕、脚手架等附属建筑器具完全拆除后,具备 安全并网条件的才可向供电公司申请。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项目竣工后由光伏建设企业提供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需要的材 料。光伏建设企业对并网调试和验收需要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做 出承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和欺瞒行为,供电公司不予并网,并 列入信誉黑名单管理。
五、规范光伏安装施工企业管理
( 一)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光伏建设企业必须具备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 工总承包资质或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相应建筑 业专业承包资质。
2. 光伏建设企业须在曲阜本地有售后服务网点并有固定办 公场所,在光伏项目并网后应将服务网点、售后服务电话等信息 张贴在逆变器或其它便于查看位置。
(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质量须达到以下要求
1. 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太阳能组件必须是经中国质量中心 认证(CQC 认证)且达标的产品。
2. 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并网逆变器须是通过 CQC 认证的产 品。
3. 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配电箱为成套配电箱且须经过 3C 认
证,表箱材质要求使用不锈钢或 SMC 材质,箱内须配备符合安
全需求的刀阐、断路器、浪涌保护器、 自复式过欠压保护器等。
( 三)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确保项目铺设在主体合法建筑产权范围内,禁止在违章建 筑和产权不清的屋顶搭建。 自然人( 户用) 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 安装在商业用途的房屋屋顶。
2. 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建筑屋顶的安全条件, 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等方面的技 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并考虑太阳能热水器、 水箱、管线等设施的安装位置。
3. 采用的光伏支架必须为铝合金、不锈钢等防腐防锈材质, 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荷载、 雪荷载、检修荷载和抗震作用的能力,光伏组件的安装应符合国 家标准,并应满足《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 文件相 关规定。
( 四)光伏建设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服务要求
1. 光伏建设企业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销售服务,严禁在用户 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光伏贷款,损害用户权益、扰乱光伏行业健 康发展。
2. 光伏建设企业要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承担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由具有资质的运行人员负责光伏电站的运维和操作,严 禁光伏建设项目违规分包,降低工程质量。
3. 光伏建设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客户拨打服务
电话后应当天与客户取得联系,及时响应客户服务诉求。
六、规范分布式光伏违约私自增容处理
1. 分布式光伏项目容量是指安装光伏板的总容量,光伏建设 企业要严格按照备案容量进行建设,超出备案容量 2% ,认定为 私 自增容。
2. 坚决杜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私 自增容现象,一经核实, 由供电公司当场予以解网,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用户整改达标 后重新并网。
3. 客户确有增容需求的,向供电公司递交申请。办理发电项 目备案后,办理增容业务,增容部分与原有容量部分要实现物理 隔离,具备分表计量条件。
七、推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1. 加大非法建设整治力度。相关部门联合属地镇街,定期开 展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认定、利用假冒伪劣产品、不 按规范设计施工、私 自搭建、未按照承诺要求建设、借用、租用、 伪造施工资质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2. 市供电公司严格按照分布式光伏建设标准进行并网验收, 对于验收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对拒绝落实整改要求、发生严 重扰民事件、发生蓄意扰乱市场行为的企业及法人,一经查实纳 入行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3. 规范光伏项目拆迁管理。备案的项目依托建筑物安装光
伏,建筑物拆除,项 目 自然终止,备案失效。因房屋拆迁造成光
伏设备拆除,若继续保留设备另选址新装的,应变更项目备案, 补贴电价按照新的备案 日期、并网 日期执行。
4. 市供电公司每季度对光伏并网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形成 分析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局。
八、其他说明
1. 本通知所指的光伏建设企业是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的 投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代建企业和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企业。
2.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后,如遇房屋纠纷、建设安全、 土地征收需拆除及项目建成并网后所产生的问题,一切由项目方 本人和单位自行承担。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实施期间,若上级部门公 布最新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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