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对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居民屋顶光伏项目,对屋顶所有方给予每瓦0.2元一次性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要求,为加快我县光伏发电发展,充分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作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现就《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示时间: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5日
联系人:孙震啸
联系电话:0573-86163287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28号
邮编:314300
附件:《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6日
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要求,为加快我县光伏发电发展,充分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作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特制订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坚持光伏规模化开发为引领,创新推广模式,分类施策,力争在全国试点推进工作中走在前列。2022年计划新增光伏并网量40兆瓦,力争50兆瓦。“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县新增光伏装机100兆瓦。
二、工作原则
一)推进现有屋顶光伏项目建设。鼓励各镇(街道)统筹辖区内屋顶资源,整合形成一定规模的光伏承载空间,统一开发屋顶光伏项目并配备一定的储能设施,依托市场或政府主导,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二)规范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建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县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要求新建工商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内容,鼓励以自发自用方式为主。并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明确光伏安装面积和容量。新建项目光伏建设内容作为节能报告审查的必备条件。
三、建设内容
结合资源禀赋情况,实施10项“光伏+”工程,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示范试点工作。要求如下:
1、实施“光伏+”集中电站工程
利用海岸滩涂、海岛,建设风电、光伏、储能一体化集中电站,到2025年,建设规模达到40兆瓦以上。(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
2、实施“光伏+”农业领域工程
鼓励设施农业、设施畜(禽)养殖业等结合农牧业生产,在大棚、畜(禽)舍、养殖鱼塘等安装分布式光伏,因地制宜发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
3、实施“光伏+”工业领域工程
对全县新增用能工业项目、标准厂房以及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原则上都要利用屋顶和车棚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既有、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各镇(街道))
4、实施“光伏+”商业领域工程
在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宾馆、餐饮、会展中心、仓储物流园区、商务写字楼、加油站等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推动旅游景区、公园等利用游客集散中心屋顶、管理用房屋顶、车棚顶等建设光伏设施。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住建局、各镇(街道))
5、实施“光伏+”学校领域工程
全县学校利用行政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宿舍等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各类学校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镇(街道))
6、实施“光伏+”医院领域工程
全县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利用住院楼、门诊楼、车库等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各类医院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各镇(街道))
7、实施“光伏+”公共领域工程
推动政府机关、各类国有企业、公共体育馆、城市展览馆等公共机构利用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公共建筑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应装尽装。(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国资办、县水务集团、各镇(街道))
8、实施“光伏+”乡村领域工程
鼓励村民利用自建房屋顶和周边空地建设光伏设施。要求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文化大礼堂等大楼屋顶建设光伏设施。支持居民区内光伏垃圾箱、光伏路灯、光伏指示牌建设与推广。既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2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要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
9、实施“光伏+”交通领域工程
在车站、码头的屋顶和停车场地建设光伏设施。车站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应宜建尽建。鼓励在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灯、交通标志灯、交通指示牌等交通设施领域推动光伏应用。(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10、实施“光伏+”新模式
开展“光伏+5G、光伏+充电桩、光伏+制氢”等新应用探索研究,鼓励光伏电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推动光伏应用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自投自建、第三方投资、共享光伏等商业模式。(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各镇(街道))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光伏助农。支持村集体合作社租用居民屋顶,统筹一定规模后由县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运营,鼓励县内光伏企业参与建设与运维,享受银行绿色低息贷款,光伏收益由投资方、村集体协商分配。对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居民屋顶光伏项目,对屋顶所有方给予每瓦0.2元一次性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发展光伏产业。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作用,为企业在融资、项目建设等方面保驾护航。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我县光伏项目建设,以光伏产业发展,促使光伏产品提档升级。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和优惠的利率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组建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专班,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集团、县机关事务中心、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为成员,做好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二)强化电网保障。电网公司要加强对配电网和农网的升级改造,推动高弹性电网建设,提升配电自动化覆盖率,增强电网分布式光伏接纳调节能力,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切实保障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分布式光伏接网、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分布式光伏并网后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强化考核机制。定期汇总各镇(街道)各部门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情况,通报年度分布式光伏开工及并网容量完成进度,总结梳理经验做法,及时做好创新亮点宣传,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加大对各镇(街道)光伏开工及装机规模考核力度,将光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部门、各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18个市、区仍有补贴
浙江温州,光储补贴0.9元/千瓦时
10月25日,浙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推动光伏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鼓励储能项目市场化运行。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干瓦时的补贴,鼓励各地加大对集中式储能项目的支持。
浙江温州泰顺县,补贴0.1元/瓦
12月23日,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泰顺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设模式及补贴标准如下:
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不实施平改坡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1元/瓦、0.08元/瓦、0.05元/瓦;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实施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平改坡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
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的,由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委托能源企业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实施平改坡建设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实施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不实施平改坡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任何补贴。
浙江绍兴柯桥区,补贴0.25元/千瓦时
12月16日,浙江绍兴柯桥区发改委发布《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
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地方补助,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柯桥区内投资建设符合分布式光伏3.0要求,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25元对项目业主进行补助,补助周期为5年,在安装首年一年兑现一次,此后每半年兑现一次。在柯桥区建设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施的,在项目通过柯桥供电分局验收后,对项目业主按每千瓦时储能能力100元发放一次性补助。
浙江平湖,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补贴0.1元/千瓦时
10月26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对居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一次性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1元/瓦补助。
浙江丽水,补贴0.6/瓦,补贴逐年递减
10月9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市区(含莲都区和丽水开发区)2021年、2022年、2023年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60元/瓦、0.50元/瓦、0.40元/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开发区各承担50%。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整合各类政策资源,研究出台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扶持政策。
浙江宁波,补贴0.3元/千瓦时
2021年9月8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由市级财政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并网的建筑屋顶光伏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12个月。
到2025年底,全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作,力争30%以上的建筑屋顶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90%以上新建建筑全面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占全社会累计光伏并网容量超过3%。
浙江乐清,补贴0.2元/度,逐年递减
2021年4月21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提出:
对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并网以及2020年8月1日之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则继续享受之前0.3元的补贴;5月1日之后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调整至0.2元/度;2022年1月1日之后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调整至0.1元/度。
对2021年5月1日之后并网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乐清市级财政补贴调整至每千瓦时0.2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并网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乐清市级财政补贴调整至每千瓦时0.1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乐清市级财政补贴。
江苏南京,光伏项目按不超过500元/kW补贴
2021年3月16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就进一步推动南京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出台相关政策。
新建浅层地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可再生能源区域能源站)示范项目按照示范面积不超过50元/㎡予以补助;太阳能光伏项目按照不超过500元/kW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浙江江宁开发区,合同管理模式补贴0.2元/瓦
9月,江宁开发区制定并发布《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对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3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项目投资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光储补贴0.4元/千瓦时
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对于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接入园区低碳能源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补贴3年:分布式光伏按自投运后的发电量进行补贴0.1元/千瓦时。储能项目按自投运后的发电量(放电量)进行补贴0.3元/千瓦时。该补贴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北京,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补贴0.3-0.4元/千瓦时
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提出:
北京市将实施六大阳光工程:1)阳光惠民工程、2)阳光园区工程、3)阳光商业工程、4)阳光乡村工程、5)阳光基础设施工程、6)阳光公共机构工程。
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
1)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2)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3)学校、社会福利场所以及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属于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3年,标准为80元/平方米。属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3年,标准为50元/平方米。
北京顺义区,按照市级补贴标准 1:1 比例进行补贴
2021年5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发改委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在北京市的补贴上,区级按照市级补贴标准 1:1 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为 5 年。
补贴情况:
一是鼓励市区两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优先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并按政策享受补贴。
二是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及个人利用自有产权宅基地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三是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四是对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北京西城区,总投资额30%补贴
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发改委下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提出: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助和直接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补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助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的补助;
通过国家绿色建筑运行三星、二星认证标识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北京经开区,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补贴0.4元/千瓦时
2021年8月23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拟对15类绿色低碳项目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拟在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经开区按照1:1配套奖励。补贴期限为 1年。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奖励标准为:
常规类项目,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高端应用,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奖励计算周期为1年,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产权方各50%,且每个项目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与北京市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
陕西西安,光储补贴1.1元/千瓦时
2020年12月25日,西安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提出:
1)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1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
3)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广东广州黄埔区/开发区/高新区,0.15-0.3元/千瓦时
2021年5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高新区发改局联合下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
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
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补贴标准为0.3元/千瓦时。
以2020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6年。补贴时间范围为2020-2025年。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广东深圳市,补贴0.3元/千瓦时
2021年8月28日,深圳市发改委就《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提出:
力争“十四五”期间深圳市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
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于《若干措施》印发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光伏项目纳入补贴范围。市级财政按项目并网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3元/千瓦时。
该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广东东莞,补贴0.1-0.3元/千瓦时
5月31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继续施行《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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