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新疆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国网新疆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机制的通知》,文件涉及十大机制30条措施,旨在进一步理顺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布局小而散碎片化、开工前手续办理周期较长、新能源项目源网不匹配不同步等问题,打通项目建设中堵点、难点、痛点,推动新能源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文件表示,要通过新能源资源禀赋、第三次全国土调成果、主干网架、产业布局形成新能源开发布局一张图,以此衔接自治区电力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三区三线”要求,提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促使尽快落地。
文件强调,要建立健全“标准地”用地机制,实施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做到企业来即可投资,由“项目等地”转变为“地等项目”。优先利用沙地、裸土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农用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基本草原等。对于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允许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质,以“复合用地”方式使用。
具体到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管理方面,要求对土地不能形成实质压占、不改变地形、不影响农业,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变电站以及运行管理中心等永久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宽不超过4米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牧光互补组件最低沿不得低于1.5米,光伏治沙不得低于0.3米,受地形限制的高度不达标支架不得高于总量的10%,桩基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米。
在项目审批方面,建立新能源清单管理机制,各地上报的市场化项目要随报随评,合规项目纳入增补清单,不合规项目及时清退。深入放管服改革,推动风电由核准制变为备案制,多能互补、源网荷储等项目作为整体统一备案。项目清单统一抄送各相关部门,作为手续办理依据。
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产业配套机制,以资源换产业,以产业促发展,在源头布局推动新能源与产业项目有机协调,招商引资战略新兴产业,对于配套建设的自我消纳新能源项目规模不限总量。
要坚持系统性谋划,如煤电挖潜改造、自备绿电替代、配套储能以及多能互补等,实施基地化布局,推荐上报用地条件成熟、消纳好、规模大的项目,加大整装式开发力度,加快谋划实施一批千万千瓦级、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
在项目建设时序方面,新能源项目纳入清单后,原则上2个月开工建设,风电项目建设周期为9个月,光伏项目为6个月。逾期未建成,相关企业1年内不新增项目,相关州市暂缓布局。电网要有效保障新能源接网,提升接入服务水平,抓好配套电网建设,进一步提升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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