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安徽能源局针对关于并网容量与备案容量不相等的咨询做出回应。详情如下:
来信 时间:
您好:我是一家光伏企业,在安徽各市县施工光伏,实际竣工并网时经常会出现并网容量小于当时的备案容量。有的光伏项目最后实际并网容量小于备案容量,好几个市县供电公司通知我们重新去备案。咨询一下,省发改委认为差到多少需要去重新备案,能不能给一个统一标准,比如相差在10%及以上需要重新备案?比如某项目当时备案是100千瓦最后并网容量95千瓦,是否需要去属地发改委重新备案?望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安徽能源局 回复时间:
网友您好,根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鉴于光伏发电项目由属地备案,具体办理要求请向当地备案机关(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