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区的李大爷购买并请人安装家用光伏发电设备,合同约定商品为A品牌,然而实际使用两年后发现货不对板,意识到自己被骗后,他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六合法院经审理查明真相后,判不良商家双倍赔偿。
设备非正品,出现故障后维修遭拒
2018年,家住南京六合区雄州街道的李大爷想为自家安装一套甲公司代理的A品牌家用光伏。后李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甲公司业务代表的路某。在路某的推销下,李大爷便与路某名下的某公司签订了《A品牌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
合同订立后,李大爷按照约定向路某支付货款8万元。路某也交付了光伏设备并完成了安装。2021年,因该光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李大爷便联系甲公司予以维修。然而,维修员上门之后,却发现李大爷家里安装的光伏设备并非甲公司代理的A品牌,且许多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属于A品牌的产品,以此便拒绝维修。
与安装者交涉不成将其诉至法院
想着自己花了大价钱安装的光伏发电设备居然不是合同约定的A品牌,且现在面临着售后维修无法保障的情况,李大爷找到了路某,然而交涉却并不顺利。
路某称,设备安装后已经正常使用两年了,之前也从来没有跟其反映过这个设备有问题?坚持称,提供给李大爷的产品就是A品牌的货,该设备其他组成部分的牌子也是属于A品牌。而李大爷称,路某提供的设备与合同里说的完全不一样,属于欺诈。协商未果,李大爷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货款8万元,并给予1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是由光伏板、逆变器、并网箱、电缆、支架组成,由江苏A品牌有限公司制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A品牌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说明,李大爷家中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并非其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同时甲公司也出具一份证明,李大爷家中的逆变器、并网箱、电缆核心组件没有相应的“A品牌”商标,均不是“A品牌”的产品。
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大爷作为消费者,因生活需要从路某处购买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但实际收到的逆变器、并网箱和电缆等核心组件并非是A品牌产品,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符。这足以证明路某提供商品时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路某提供商品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同时给李大爷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路某返还原告李大爷货款8万元,并赔偿一倍损失8万元,合计16万元;李大爷则将案涉所购的产品退还给路某。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树立维权意识。既要考察经营者及其商品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如果遭遇欺诈,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同时,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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