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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监局印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

光伏们 发布时间:2020-12-14 10:55:58

12月7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印发了《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


在合同范本中,对购电方(甲)、售电方(乙)以及电网经营企业(丙)三个主体认定做了详细阐述和划分,对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交易电价和电量方面,合同规定,购电方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的平段结算电度电价为P1,在成交电价P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支付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即:P1=P+过网费+政府基金及附加


甲方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的峰、谷时段电价按平段市场交易电价和目录平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甲方当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里的峰平谷电量按照其当月实际用电量的峰平谷电量比例确定。乙方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的结算电价为成交电价,即P2=P。


事实上,早在2017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就已经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简化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的申报手续。


2019年5月,第一批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于当年随第一批平价上网试点项目正式公布,涉及26个项目,规模总计165万千瓦。


2019年9月,江苏下发《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指出满足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为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二)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 50 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2019年12月,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发布《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文件。


2020年3月,江苏发改委、江苏能监办正式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江苏7个区域内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个区域规模不得超过50MW。


从政策印发、规则拟定再到具体明确、试点项目的开展,首个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江苏省走了逾三年时间。尽管本次合同印发意味着隔墙售电的进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仍面临着不小的阻力,来自电网端的压力首当其冲,这有待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动与完善。


具体见下:


关于印发《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9〕117号)等文件,我办编制了《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时参照使用,在执行中若有相关问题可及时与我办联系。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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