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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有保障 抽蓄有“底气”

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21-05-19 08:57:27

  国家发改委5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容量电价体现抽水蓄能(以下简称“抽蓄”)电站提供调频、调压、系统备用和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值。同时强化抽蓄与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衔接,逐步推动抽蓄电站进入市场。

  电好比市场中的鱼,商家刮鳞去鳃、充氮加冰、打包寄送以便客户远程获取新鲜食材,这些服务就像电力系统中的“辅助服务”,旨在让用户获得更稳定、安全的电能供应。抽蓄电站在用电低谷时从电网“充电”,用电高峰时向电网“放电”,是电力系统的“稳定器”“调节器”“平衡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意见》对抽蓄产业是重大利好,使其有了电价“底气”,也能更好地发挥价值。那么,容量电价通过输配电价回收有何作用?

容量电价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电网企业对抽蓄的投资曾经历过“大转弯”。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抽蓄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作为当前抽蓄最大的投资主体,国家电网于2019年底踩下投资“急刹车”,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电网投资的通知》,提出“不再安排抽水蓄能新开工项目”。

  业内人士表示,输配电价相当于“过路费”,是电网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办法》意味着抽蓄成了“只出不进”的赔本买卖,一度沦为“弃子”。

  短暂叫停后,国家电网去年2月重启抽蓄投资,山西垣曲、辽宁清原等抽蓄项目陆续开工。今年3月,国家电网在《“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中明确表示,未来将大力推进抽蓄电站和调峰气电建设,并完善抽蓄电价形成和容量电费分摊机制。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认为:“《意见》明确了容量电价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思路,可看作抽蓄的‘止血包’,同时完善了抽蓄疏导机制。电力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逐步完善后,抽蓄可通过峰谷套利、参与系统辅助服务‘养活自己’。”

  中国价格协会能源和供水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侯守礼肯定了《意见》,认为其较好地平衡了电源、电网、用户的利益,而且较好地兼顾了历史、现在、未来的形势,是一个积极稳妥的改革方案。

抽蓄“座机费”如何分摊

  容量电价相当于安装电话的“座机费”,与电度电费共同组成两部制电价,早在2014年,国家就首选抽蓄享有两部制电价。通过“过路费”回收“座机费”,抽水蓄能疏导机制逐渐清晰,但“座机费”该由谁分摊?

  《意见》指出,抽蓄电站明确同时服务于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的,应明确机组容量分摊比例,容量电费按容量分摊比例在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之间进行分摊。特定电源应分摊的容量电费由相关受益主体承担,并在核定抽蓄电站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换言之,特定电源和用户共同分摊抽蓄容量电费。

  那么,特定电源是否有义务分摊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侯守礼指出,《意见》是一个改革方案,期待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例如,如何更好地确定可以分摊容量电费的特定电源以及分摊比例。

  “间歇性、波动性的‘风光’,以及难以灵活调节的核电,对系统容量的耗费是不同的,需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多受益多付费’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侯守礼表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市场化背景下,应当由用户承担容量电费。“抽蓄不以发电为目的,主要提供辅助服务。如果仍然维持用户侧享受辅助服务的‘大锅饭’,用户很可能不会考虑自身用电习惯对电力系统的‘友好程度’,甚至可能形成鼓励用户滥用辅助服务的局面。”

  作为受益主体,是否所有用户都应承担容量电价?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容量电价由电网先行支付是合理的,但不应该像输配电价那样直接由全体用户平均分摊。高峰时段难以调节的用户应相应多支付。

  具体而言,侯守礼认为,应让那些占用系统高峰资源、需要提供高可靠供电服务、不能进行需求侧响应的用户更多地承担容量费用。反之,能够进行需求侧响应、不过多占用系统资源的可中断负荷,则可以降低容量费用。

抽蓄投资主体应多元化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火电等传统电源不应支付容量电费,反而该获得容量费用。在市场环境下,特别是在减碳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在整个电力系统中的出力显著增加,将对系统的灵活性,特别是快速爬坡能力和容量备用提出更高要求。现行电源侧电价机制执行的是单一制电能量价格,随着利用小时下降,电源项目的投资回收逐渐遇到障碍。

  “这既不利于引导投资主体建设高调节性能的新机组,也不利于存量机组进行灵活性技术改造。长此以往,电力系统的整体灵活性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能力都会随之下降,最终影响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该人士直言。

  对于抽蓄该由谁投资的问题,一位知情人士指出,二滩水电站弃水引发并导致了第一次电改下的厂网分离,电网仅保留了部分抽蓄资源为电网侧调峰。电网企业拥有抽蓄的调度权、发电权,如今《意见》将抽蓄定价权也交给电网企业。“总体而言,抽蓄属于竞争性业务,应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将其从电网企业中剥离,其投资主体应该更加多元。”

  发电企业会否成为抽蓄电站的“新东家”?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抽蓄电站的盈利与电网运营利润进行捆绑式计算,电网以外的其他企业建设抽蓄电站并不具备优势,非电网资产的抽蓄调度就是大问题。例如,2018年三峡集团转让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61%股权,成为继2013年湖南黑麋峰抽水蓄能电站转让后,国内又一例发电企业转让亏损抽蓄电站的案例。因此,七成抽蓄投资方是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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