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山西省发改委获悉,为打通降低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将降价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减轻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据介绍,转供电主体应按终端用户电表类型执行对应电价政策(市场交易电量除外)。其中,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且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2018年以来,我省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价金额为每千瓦时13.26分。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通知》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限于12月31日前将上述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有关部门将推进一户一表建设改造。对场所产权清晰到终端用户、经营区域固定等具备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住宅小区底商等场所用户供电设施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单独安装计量装置。电网企业对于产权清晰、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尽快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