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有关规定。各级环保督察基本上都会要求拆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小水电。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你就会发现,即使按照《条例》的规定,所有已经建在保护区内的小水电,其实也都不应被拆除。
即使在保护区设立之后建设的水电站,其实也不应该被拆除。因为这个保护区的设立一定是有问题的。根据保护区条例第18条之规定,核心区、缓冲区都是不容许任何人员进入的(缓冲区经过批准后,方可容许科考人员进入)所以,凡是在保护区设立后还能修建水电站的保护区,基本上都是因为保护区内还有人居住。而这些居住在保护区内的人,也要生存、要发展,也要有用水、用电和改善生存状态的需求。所以,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建小水电。
但客观的说,违法的首先是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因为按照保护区条例,设立之后任何人都不能进入。在这样根本没有人能进去的地方,有关部门怎么可能去批准建一个电站?再说,即使批了,你不让人进去,他也建不起来电站啊?所以,任何一个在保护区设立之后建起来的水电站,一定是由于保护区的设立不够合理,至少管理有严重的问题,才造成的。所以,不解决保护区内还有民众居住的根本矛盾,就要求拆除电站的做法,绝对是没有道理的。
二、可再生能源资源与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划定严重冲突
去年底我们在国家能源局开会讨论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时,听媒体说内蒙将要拆除在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风电的时候,大家就都很担心。根据测算,如果我国已经被划进保护区的水能和风能资源,都不容许开发,那么我们根本无法实现能源转型,也无法完成3060双碳目标(除非我们的电化学储能技术有了重大的突破)。所以,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
以往我们所设立的各种生态保护区,无非都是保护某种动、植物的。而我们这个“碳中和保护区”则是直接保护人的生态的(解决人类社会的最大生态难题)。要知道,科学家们预测:如果碳中和实现不了,气候温升达到一定的程度,世界上可能有一半以上的物种将遭灭绝。
古人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而在当代,我们则一定要知道“地球若不保(气候变化),何以保护好一山、一林?”。总之,在生态环保的问题上,如果我们的认识,达不到“碳中和才是最重要的生态”这一境界,我们不仅很难摆正“碳中和”与“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的关系。恐怕也很难理解,为什么首长一再强调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以上是我们专业人士的一些看法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