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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0-12-31 09:18:19

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科技〔202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哈电集团、东方电气集团、中煤集团、中国煤炭科工、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中广核、中国西电集团、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及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持续深化能源标准化工作改革,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是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但依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推荐性标准界限不清,行业标准聚焦支撑能源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不够突出,团体标准的发展空间和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等问题。为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撑引领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源标准化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导向,深化能源标准化工作改革

  (一)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制修订要按照需求导向、先进适用、急用先行的原则,紧密围绕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需要,系统梳理现有标准并科学谋划应有和预计制定标准的蓝图,加快健全能源新兴领域的标准,提升能源传统领域的标准,积极推进标准国际化,切实发挥标准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深入贯彻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找准政府与市场在能源标准化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范围。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紧密结合电力、核电、煤炭、油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工装备等行业发展及标准化实际,因行施策、因业制宜,科学确定本领域新型标准体系的范围、边界及标准层级,持续推进标准体系优化。

 二、厘清标准定位,科学谋划能源标准体系层级结构

  (三)突出保安全、兜底限的定位,将能源行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范围之内,主要包括电力安全、石油产品和涉及能源的环保、能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程建设等标准。

  (四)突出推荐性标准的公益属性。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制定跨能源和其它行业的术语、图形符号、分类编码等基础通用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相配套、满足强制性标准实施需要的测试方法、计量等标准,以及对各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能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涉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的技术要求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五)坚持团体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侧重于提高竞争力的属性定位,聚焦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配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应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发挥团体标准快速反映市场和创新需要的优势,增加能源领域标准的有效供给。

  (六)在厘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各级标准定位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基础通用标准,以及产品、服务、工艺、管理等标准的层次,统筹兼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标准体系层级适当、划分清楚。

三、强化标准管理,夯实标准体系基础

  (七)严格规范电力安全、石油产品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工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能源的环保、能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程建设等强制性标准。全面梳理能源行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

  (八)坚持能源标准化与能源技术创新、工程示范一体化推进,夯实标准的技术基础,探索完善标准的终身维护机制,强化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实施监督,切实提升能源领域标准的质量。提升单项能源行业标准的覆盖面,推进标准的系列化,控制新增能源行业标准的数量,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下空间。在电力、煤炭、油气及电工装备等行业持续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能源行业标准的统筹整合及优化。大力推进能源行业核电标准技术路线统一和实施应用,加快建设自主、统一、协调、先进的核电标准体系。

  (九)在新能源和电力与电工装备新技术领域,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能源融合发展领域,积极推动团体标准扩量提质。着力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研究建立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机制。根据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的需要,依法依规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建立团体标准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国家能源局确立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有关的全国、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作为第三方开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

四、坚持积极稳妥,树立能源标准体系权威

  (十)在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率先推进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稳妥推进电力、煤炭、油气及电工装备等传统领域标准体系优化,做好现行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机制与新型体系机制的衔接和过渡。

  (十一)能源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应以本领域标准体系为指导,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管理,标准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等工作原则上要以本领域的标准体系为依据。

 五、明确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十二)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维护标准体系表。能源各领域标准体系应相互协调,对能源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范围交叉等矛盾,由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商,未协调一致的,由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商。

  (十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加强能源标准化人才培养、参与能源标准化工作,对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的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制定能源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遵守有关规定,保证标准体系的协调统一,做好团体标准与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衔接。

 六、强化动态维护,做好信息公开及服务

  (十四)根据能源技术及行业发展情况,统筹继承与发展,在保持标准体系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原则上要每年对本领域标准体系表进行论证及修订,并发布修订情况,具备公开条件的应予以公开;每5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集中研究论证及修订,并作为新版本发布。

  (十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进能源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开。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领域标准体系表相关信息在本领域标准化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并组织开展宣贯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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