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对电力质监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提高质量监督水平,我局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通过开展督查,指导各电力质监机构树牢高质量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府委托质量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参建各方全面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防范遏制各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二、督查范围
在全国39家电力质监机构随机抽取部分电力质监机构,并根据情况延伸至所抽取电力质监机构的分站(项目站)。
三、督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督查采取机构自查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2022年3月至5月各电力质监机构开展全面自查,2022年6月至9月国家能源局督查组赴相关电力质监机构开展现场督查。
四、督查重点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部门有关规章情况。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情况。
(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情况。质量监督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等情况;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信息化应用情况等。
(三)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情况。质量监督覆盖率;质量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情况;所监督电力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履行廉洁承诺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自查实效。各电力质监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安排部署。要对照督查内容,认真梳理总结,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整治,确保自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以此次督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管理,夯实质量监督工作基础。
(二)积极配合检查,落实整改闭环。各电力质监机构要积极配合督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档案,如实回答督查问询,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三)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督导检查。各督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灵活运用座谈交流、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认真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四)做好疫情防控,严守工作纪律。各督查组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成员个人防护;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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