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原能源局局长分别被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能源开发局局长(2013.05—2015.04)李杰翔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立案审查调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能源局局长付京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详细报道如下:
据“贵州检察”微信公众号9月14日消息,日前,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付京(2017年10月因违纪受到处分,被取消正厅级退休待遇,按正处级确定其退休待遇)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付京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付京利用担任贵州省能源局局长、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杰翔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搞政治投机,为谋求职务晋升结交政治掮客,利用国有矿产资源搞政治交易,对抗组织审查搞政治伪装,求神拜佛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信奉庸俗的“酒桌文化”,肆意吃喝享乐,违规收受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道德败坏;毫无纪法底线,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利用亲友经商做掩护,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杰翔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杰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杰翔简历:
李杰翔,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85.07—1986.06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党委组织部、教务处工作
1986.06—1989.07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办公厅政工科干事
1989.07—1993.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办公厅常委会秘书、书记秘书、秘书一处副处长(其间:1990.09—1992.07深圳大学第一届涉外法律函授班学习)
1993.09—1994.11海南丽祥实业发展公司副董事长、包头公司总经理
1994.11—1997.11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副市长(借聘)
1997.11—2000.10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副区长(1995.09—1998.07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班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2000.10—2002.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02.12—2003.1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委书记
2003.11—2007.11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旗委书记、旗人大常委会主任(2001.07—2004.07四川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2003.07—2006.08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7.11—2010.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旗委书记
2010.09—2011.08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08—2013.05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3.05—2015.0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能源开发局局长(正厅级)
2015.04—2016.0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6.02—2017.0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7.05—2019.09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
2019年9月任青海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2022年1月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2022年4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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