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在“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涉及了“电力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而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二次修订后的版本。
在电力法实施的20多年来,修订电力法一直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每年两会关于修订电力法的提案或议案众多。
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李小琳就对修订电力法提出了诸多建议。而随着2015年电力法的二次修订也使得李小琳关于修订电力法的提案成为了她众多提案中的经典。该提案建议如下:
“第一,将《电力法》修订列入近年国家立法计划,尽快启动修订工作,对与当前行业形势明显不符的条文予以修正。
第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分布式电源和智能微网等新兴事物,及其带来的系列涉法问题尽快专题研究,纳入到法律条文的补充修订中。
第三,对2002年5号文以来中央系列文件所规定的电力市场化相关内容在新的电力法中做出明确规定。”
在第二次电改之后,又有众多业内人士提出为适应“9号文”进一步修改电力法的建议。
如张传卫在2016年提出“要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电力法’,把‘绿证’制度问题、消纳调度问题、补贴问题、配额问题、社会资本参与问题、多元办电问题,以及电改9号文件关于分布式能源的问题,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范能源生产、供给、消费、行为习惯,依法推动经济低碳转型,促进绿色经济发展。”
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也表示:“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加快推进《电力法》修订已经十分迫切。”刘绍英还明确表示电力法修订应该以“9号文”为基础,同时,涉及电力行业的其他相关法律均要以《电力法》为依据制定,如《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额保障收购制度,《侵权责任法》的特殊侵权适用,《合同法》的供用电合同制度等。《电力法》修订后,相关涉电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调整。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公布,电力法的修改被列入了第二大类“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能源法也在此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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