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煤改电”最新电价政策

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2018-2019年采暖季“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山西省“煤改电”用电价格进行规范通知:

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选择峰谷时段计价方式,用电量计价方式以及平段电价计价方式三种计费申请。

其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为峰段0.507元/千瓦时,谷段0.2862元/千瓦时,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量计价方式为采暖季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用电价格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万时执行,采暖季用电量=2600千瓦时/月×采暖季供暖月,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

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扣除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后(每月扣除上限2600千瓦时),剩余电量继续执行现行居民阶梯电价。

详情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支持全省清洁供暖,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按照《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晋发改能源发【2018】485号)工作部署,现就山西省2018-2019年采暖季“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一)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用户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峰谷时段计价方式: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按附件1居民用户类别执行。

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季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用电价格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采暖季用电量=2600千瓦时/月×采暖季供暖月,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向山西发改委报备后执行。

平段电价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0元/千瓦时。

(二)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扣除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后(每月扣除上限2600千瓦时),剩余电量继续执行现行居民阶梯电价。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居民家庭“煤改电”峰谷时段计价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

二、明确村级“煤改电”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

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采暖,采暖用电执行居民家庭“煤改电”峰谷时段计价政策。(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见附件1)

三、明确其他电采暖电价政策

除居民家庭、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煤改电”以外的电采暖用户,采暖用电按照山西省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执行,用户可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或按山西电网目录电价执行。(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见附件1)

四、积极推进“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

(一)完善电采暖输配电价政策。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申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申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见附表2)

(二)推进电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鼓励电供热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按照山西省《“煤改电”居民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予以优先购电保障。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结合属地人民政府“煤改电”工作安排,按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确保惠及广大居

民特别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农村居民和贫困户。要推动采暖用电未实行单独计量、单独计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尽快实现分表计量后,由用户按本通知规定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代理五售区内“煤改电”用户竟价采购、市场交易电量,蕴管电价按采购成交价格、交易电价结算。采暖期“煤改电”用电量、用电价格、计费方式、电费总额等(含市场化采购),应单独记账、独立核算,采暖期结算后,及时书面报发改委。

(三)因实施“煤改电”电价政策增加的交叉补贴,随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经报请国家同意后妥善处理。

(四)各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电网营业厅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用户准确理解“煤改电”电价政策。

(五)本通知在2018-2019年采暖季执行,具体起至日期以各地确定的2018-2019年冬季采暖期时间为准。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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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煤改电”最新电价政策

发布时间:2018-11-09 来源:开云官网注册网址是什么

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2018-2019年采暖季“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山西省“煤改电”用电价格进行规范通知:

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选择峰谷时段计价方式,用电量计价方式以及平段电价计价方式三种计费申请。

其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为峰段0.507元/千瓦时,谷段0.2862元/千瓦时,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量计价方式为采暖季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用电价格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万时执行,采暖季用电量=2600千瓦时/月×采暖季供暖月,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

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扣除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后(每月扣除上限2600千瓦时),剩余电量继续执行现行居民阶梯电价。

详情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支持全省清洁供暖,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按照《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晋发改能源发【2018】485号)工作部署,现就山西省2018-2019年采暖季“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一)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用户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峰谷时段计价方式: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按附件1居民用户类别执行。

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季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用电价格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采暖季用电量=2600千瓦时/月×采暖季供暖月,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向山西发改委报备后执行。

平段电价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0元/千瓦时。

(二)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扣除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后(每月扣除上限2600千瓦时),剩余电量继续执行现行居民阶梯电价。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居民家庭“煤改电”峰谷时段计价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

二、明确村级“煤改电”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

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采暖,采暖用电执行居民家庭“煤改电”峰谷时段计价政策。(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见附件1)

三、明确其他电采暖电价政策

除居民家庭、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煤改电”以外的电采暖用户,采暖用电按照山西省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执行,用户可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或按山西电网目录电价执行。(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见附件1)

四、积极推进“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

(一)完善电采暖输配电价政策。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申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申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见附表2)

(二)推进电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鼓励电供热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按照山西省《“煤改电”居民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予以优先购电保障。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结合属地人民政府“煤改电”工作安排,按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确保惠及广大居

民特别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农村居民和贫困户。要推动采暖用电未实行单独计量、单独计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尽快实现分表计量后,由用户按本通知规定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代理五售区内“煤改电”用户竟价采购、市场交易电量,蕴管电价按采购成交价格、交易电价结算。采暖期“煤改电”用电量、用电价格、计费方式、电费总额等(含市场化采购),应单独记账、独立核算,采暖期结算后,及时书面报发改委。

(三)因实施“煤改电”电价政策增加的交叉补贴,随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经报请国家同意后妥善处理。

(四)各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电网营业厅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用户准确理解“煤改电”电价政策。

(五)本通知在2018-2019年采暖季执行,具体起至日期以各地确定的2018-2019年冬季采暖期时间为准。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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