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价改革主要涉及四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和完善输配电服务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监管制度(即成本监审办法),二是实现输配电服务价格独立于发电上网电价和需求侧购买电能量价格,三是优化输配电价结构,四是优化输配电价水平。
5月15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以下简称“526号文”),在前两个监管周期建立的输配电成本监审办法和定价办法以及核定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等改革的基础上,又在多方面对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和水平进行了改革和优化,特别是在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优化输配电价结构上实现了突破。实现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不再以对原有电网购销价差进行微调的方式核价,是实现有效的网售分开、售电侧竞争和需求侧响应,进而促进电力市场良性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前提。优化输配电价结构是公平分摊输配电成本、提高输配电网效率、促进智慧配电网、局域电网、微电网发展,进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关键。
输配电价结构设计与优化调整主要有六个维度的问题:一是用户分类,二是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的制式优选,三是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价差的确定,四是负荷率激励机制的考量,五是网损的计费方式择取及系统平衡费用与输配电价的关系等,六是输配电价是否需要体现发用电主体的位置信号。“526号文”全面改进了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结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输配电价用户分类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各类用户之间合理地分摊输配电成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输配电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电价监管成本和计费成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电结构和用电特性及价格承受能力的变化,用户分类也需要不断优化,最终可实现输配电价不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定价。在我国现行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体系中,大部分省份将用户分为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四大类,为了促进输配电成本在大工业用户与一般工商业用户之间的公平分摊,“526号文”要求逐步实现大工业用户与一般工商业用户归并为工商业用户。
(二)输配电价的制式主要有单一制电量电价、单一制容量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之分。由于输配电成本主要是固定成本,而变动成本(即网损电量成本)又与电能量价格密切相关,显然,从有利于实现准许收入管制的角度出发,采用单一制容量电价,并且网损成本通过电能量市场价格计费回收最适宜。但从促进供需平衡和约束输配电成本的角度来考虑,采用两部制——将一部分固定成本通过容量电价的形式回收,部分固定成本通过电量电价的形式回收,则更适合于在一个监管周期内电力需求增长不确定性较大的地区。单一制电量电价最简单易行、计费成本低,适合于电压等级低、用电量少的中小用户。另外,考虑到中等用电量用户的用电特性差异大,统一实行两部制电价,一些用户可能会增加用电成本,而另一些用户会降低用电成本,从用户利益出发,应该给予选择执行电价制式的权利。因此,“526号文”规定,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量电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用电容量100—315千伏安的,以及现执行单一制电量电价的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量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给予用户充分自由选择权。
(三)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价差应反映接入不同电压等级电网的用户之用电成本差异。在现行的输配电价体系中,各电压等级用户的容需量电价水平相同,仅通过不同的分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来部分地反映输配电成本差异。“526号文”所附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可以看出,第三监管周期将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现状,分电压等级核定了输配电容量/需量电价,更加合理地体现不同电压等级用户用电成本差异。
(四)用户的用电负荷特性(包括季节和日内的峰谷特性、负荷率、同时率等)是影响输配电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都可以激励用户降低峰谷差,峰谷分时电价和负荷率电价可以激励用户提高负荷率。“526号文”规定,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标准价格水平的90%执行,相当于对高负荷率用户降低了需量电价水平,引导用户合理报装容量,提升电网整体经济性。
(五)线损成本一方面取决于网损率,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用户购买电能量的价格。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用户购买电能量的价格由市场定价,线损费用不再适于按基准上网电价计费,因此,“526号文”将线损费用从以往的输配电价中分离出来,以用户实际购买电能量的价格计费。此外,考虑到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占比的不断提高、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和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电力辅助服务成本也将在用户用电费用中占比逐步增大,以及在电力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尚不完善的阶段,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抽水蓄能电站之容量成本回收还需要电价政策支持等因素,“526号文”将工商业用户的用电价格结构调整为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随着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下一监管周期将需要研究输配电价是否需要体现发用电主体的位置信号。
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向科学监管又迈进了一大步,将有效促进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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