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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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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实施《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快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时间表及任务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的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交易规则有效衔接,与调度机构职能划分清晰、业务配合有序;2022年底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场框架、交易规则、交易品种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交易机构相互融合,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初步形成;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体规范、功能完备、品种齐全、高效协同、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六项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厘清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与调度机构的职能定位和配合关系,使市场管理委员会更加独立于交易机构。二是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制定程序,明确政府部门、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相应职责。三是加快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2020年上半年,北京、广州2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80%以下,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四是规范交易机构的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明确与电网企业共用资产的交易机构原则上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所需费用计入输配电环节成本并单列,由电网企业通过专项费用支付。具备条件的交易机构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经费收支情况应向市场主体公开。五是要求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共同做好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实施。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统一交易系统平台,统一建设灾备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六是加强专业化监管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监督密切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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