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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孔雀”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判决 中水电顾问被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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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来源:中国网

  3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

  云南绿孔雀案又称为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案,是中国首例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2017年3月,环保组织 “野性中国” 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绿孔雀栖息地恰好位于在建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向原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红河流域水电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栖息地。

  据悉,2017年11月6日,昆明中院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新平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在“红河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的大坝建设、清库砍伐、蓄水淹没等相关行为是否是生态破坏行为,是否对淹没区的生态构成重大风险”。

  原告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认为被告水电工程淹没区所涉及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和玉溪市新平县区域,是濒危野生动物绿孔雀在中国现有种群数量最大、密度最高的重要栖息地,电站建设对绿孔雀关键性栖息地具有重大环境损害风险,极可能导致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灭绝。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政府文件、大量视频、照片、专家意见、文献、证人证言等,证明绿孔雀在该水电工程淹没区河滩上饮水、觅食、开屏求偶、沙浴、嬉戏,即淹没区河滩地是绿孔雀重要的栖息地。而被告新平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则认为绿孔雀的主要栖息地位于恐龙河自然保护区内,动物可能会越过保护区界活动;虽然它们有时会在淹没区河滩地活动,但该区域并不是绿孔雀的栖息地,且辩称该项目在进行环评工作时,仅看到6株苏铁,并未发现大量苏铁存在。

  对此,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陈氏苏铁进行评价,新平公司也未对陈氏苏铁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戛洒江一级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

  3月20日,昆明中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由被告新平公司向原告自然之友支付为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8万元。

  据悉,该水电站在诉讼期间处于停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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