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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燃煤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优先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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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山西省能源局近日印发《全省电力供需平衡预案管理办法》,该文件提出,自今年11月起,对中发〔2015〕9 号文件颁布实施后(即新电改启动后)核准并投产的燃煤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优先发电量,不再执行政府定价。

  燃煤机组的“待遇”还包括: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的地调燃煤发电机组,其发电利用小时不得超过全省发电企业的平均利用小时数。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地调燃煤发电企业,以及无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国家规定豁免的除外)不得安排发电量,不得启动运行(含自备机组和未并网机组)。

  优先发电权意味着电厂在发电量、电价、利润上的保障,无须直面电力市场化交易中的激烈厮杀。根据我国电改路径,在现货市场条件未成熟之前,采用“计划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相结合的形式,其中,优先发电对应计划性的市场,市场化交易对应多种交易类型的交易(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山西省能源局的上述《管理办法》强调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政策,同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在该原则下,一类优先发电的品种依次为: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发电;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和燃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期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期按照同等优先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以热定电”,优先出售电力电量。

  二类优先发电依次为:跨省跨区送受电、清洁能源发电;水电机组发电;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

  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由“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两部分电量组成,实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收购;实行“保量竞价”的优先发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发电企业按市场规则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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