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做好所辖经营区域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组织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企业)认真落实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分别汇总并对外公布和报送本省相关信息(内蒙古电力公司汇总并对外公布和报送所辖经营区域相关信息)。
地方电网企业:于每月8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
各省级电网企业(含内蒙古电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公布汇总后的全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于每月12日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按月报送工作自2023年3月起实施,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对2023年1月、2月信息进行补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保障户用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户用光伏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现将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高度重视并规范户用光伏项目管理工作,做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的衔接,完善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报送事项。
二、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做好所辖经营区域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组织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企业)认真落实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分别汇总并对外公布和报送本省相关信息(内蒙古电力公司汇总并对外公布和报送所辖经营区域相关信息)。
三、请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电网企业于每月8日前按附件1、2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各省级电网企业(含内蒙古电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按附件1公布汇总后的全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于每月12日前按附件1、2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其中,附件2相关信息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信息保持一致。
四、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按月报送工作自2023年3月起实施,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对2023年1月、2月信息进行补报。
五、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省级电网企业(含内蒙古电力公司)在2023年3月第一次填报数据时按附件3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所辖经营区域截至2022年底的户用光伏累计装机规模,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六、《关于2019年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9〕45号)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010-8192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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