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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的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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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电力法》作为电力行业的“基本大法”,是指导电力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呼吁《电力法》修改的声音也持续了多年。那么,《电力法》从诞生之日起,经历过怎样的修改呢?



1995-1996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2015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2016

国务院法制办向各部委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送审稿)(修订建议稿)》意见。


2018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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